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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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馬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蔡承運
即 被 告  蔡長見
       蔡長林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莊德宏
       莊竹忠
       莊竹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4年
1月21日送達該上訴人共同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補費
裁定正本、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炫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
○○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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