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4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七九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通姦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通姦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秋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