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易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二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調偵字第一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晚上十一時五十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重機車,由臺北縣新莊市○○○路往新泰路方向行駛,行經臺北縣新莊市○○○路○○○號前,應注意車前狀況,且應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又應注意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而依其智識能力及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在分向限制線之路段駕駛前揭車輛駛入來車之車道,適有乙○○駕駛騎乘車號0000000號重機車沿對向車道駛至,甲○○所騎乘之車號0000000號重機車閃避不及,直接衝撞乙○○所騎乘之車號0000000號重機車,致乙○○人車倒地受有左前臂及顏面撕裂傷、右膝外物穿刺傷、左臏骨肌腱斷裂合併開放性骨折之傷害。甲○○並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查知其為犯人前,主動向接獲報案前來之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員 陳建華 陳述肇事致人受傷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甲○○於犯罪發覺前自首,暨被害人乙○○訴由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於右揭時地跨越分向限制線駛入來車道之行為,辯稱:是乙○○來撞伊的,伊確定沒有跨越分向線云云,惟查,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乙○○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指訴綦詳,並有診斷證明書一紙、現場照片十二張附於偵查卷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份附於本院卷可憑,而參諸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之現場圖及現場照片所示,被告所騎乘車號0000000號重機車及告訴人所騎乘車號0000000號重機車均係倒置於臺北縣新莊市○○○路上新泰路往中正路方向即告訴人所行駛方向之車道上,且機車碎片、告訴人之安全帽亦均散落於告訴人所行駛車道上,復衡之被告所騎機車之左前車頭與告訴人所騎機車之車頭均破碎毀損乙情,上開被告與告訴人之機車係在告訴人行駛車道上發生對撞,至為灼然,又本件車禍經送請臺灣省臺北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亦認被告跨越分向限制線駛入來車道為本件車禍之肇事主因,有該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北鑑字第九一一三二六號函所附鑑定意見書一份附卷可供參酌(附於偵查),足證被告於前揭時、地騎乘機車貿然跨越分向限制線駛入來車道,始導致本件車禍之發生,是被告前揭所辯,純係事後圖卸刑責之詞,尚不足採信。
二、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又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九十七條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駕車應遵守上揭規定,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依其智識能力及當時情形均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乃竟疏未注意,仍貿然騎乘前揭機車在分向限制線路段駛入來車之車道內行駛,並肇事致被害人乙○○受傷,其過失行為與被害人受傷之結果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處。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查本件車禍發生後,由警察勤務中心轉至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之資料並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而該局警員陳建華前往本案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九十二年五月五日新警刑字第0九二00一三四九一號函附自首調查表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其犯罪未發覺前,向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員自承犯罪之事實,並為願受裁判之表示,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因一時不慎,致有本件犯行,肇事後並未逃逸,惟其過失程度重大,犯罪後猶飾詞狡辯,暨其犯罪所生損害,仍未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佩菁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葉靜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