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
原告華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被告乙○○住台北市○○區○○街○○○巷○○弄○號四樓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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