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衛字第4號
聲請人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本院(109衛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2月8日遭緊急安置於汐止國泰綜合醫院,惟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爰請求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查聲請人前因符合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之情形,經強制住院於汐止國泰綜合醫院,惟已於110年1月21日解除強制住院而出院之事實,有汐止國泰綜合醫院提供之診斷證明書及該院110年3月5日函覆並檢送相關聲請人強制住院之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第21-39頁)。按聲請停止強制住院,非其受有不利益之事由繼續存在,不得為之,此乃訴訟法上之原則,聲請人既已出院,則就有無強制住院之事由及應否停止強制住院,均無判斷之實益,其停止住院之聲請,已失目的,應認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家事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