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六一號
上訴人春鑫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 郭元益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王重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