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重上更(四)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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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重上更(四)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四)字第5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黃進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所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96年7月9日經訊問被告後裁定羈押(見本院卷㈠第82-83頁訊問筆錄、第91頁押票回證),至96年10月8日第1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96年12月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乙○○所犯上開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有被告乙○○供述及共同被告甲○○、證人等之證述、扣案毒品及卷附毒品鑑定通知書、監察錄音、譯文等相關事證可佐,足見被告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之犯罪嫌疑重大,合於上開羈押原因情形,且被告所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業經本院於96年10月15日判處無期徒刑在案,足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上開「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羈押原因,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更審或執行。從而,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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