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再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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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再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抗字第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漢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公司重整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96年度再抗字第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