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4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4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48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相對人甲○○、丙○○請求之依據。
二、請補正正確相對人之地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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