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1號原告 陳雅裙 被告 吳柏翰 被告 吳慶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2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張瑛宗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