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號聲請人 李林英 花相對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屠仲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上訴及抗告事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2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原審起訴時,已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原審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並經原審法院以102年度救字第5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揆諸首揭條文規定,原審法院所為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於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及抗告時,亦有效力。乃聲請人竟又於民國103年4月7日,再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保護之必要,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永茂
法官曾平杉法官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岑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