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260號
原 告 朱俊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議芬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然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
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有所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1,985元(3,9701/2
=1,98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