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40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父 何枝煌 受刑人 何叡榮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歸緝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何枝煌(下稱聲明異議人)為受刑人何叡榮(下稱受刑人)之父親,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325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受刑人家境貧困,且聲明異議人亟需醫藥費,受刑人為此亦向銀行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在經濟壓迫及損友誘惑下,誤入歧途,涉犯本案,絕非好逸惡勞或貪圖享受。檢察官未明上情,遽將受刑人送監執行。請審酌受刑人家庭狀況,准予易科罰金。為此,依法提出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以得就檢察官執行指揮事項聲明異議者,限於受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並非不具上開身分者均得任意為之;倘聲明異議之主體資格與前揭規定要件不符,應認其聲明異議不合於法定程式要件,法院即應予駁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325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
105年度歸緝字第21號執行,於民國105年3月2日入監服刑,現仍在監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證。又受刑人係00年00月0日生,屬年滿20歲之成年人,未曾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而本件聲明異議人係受刑人之父,除聲明異議人於刑事聲明異議狀中陳述明確外,復有異議狀所附之戶口名簿在卷足憑,則聲明異議人既非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即非依法得為聲明異議之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