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郁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36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郁錡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叁包(驗餘淨重分別為36.8460公克、47.7356公克、3.5907公
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郁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三、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包(驗餘淨重分別為36.8460公克
、47.7356公克、3.5907公克),均係被告所有,且屬違禁
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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