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永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速偵字第2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卓永祚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被告卓永祚前有多次竊盜前科,其中,其於民國108年間犯
竊盜罪,共4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3
月、3月、3月、3月確定,並經本院於109年6月17日以109年
度聲字第15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9年9
月15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刑法第47條第1項所規定之累犯。經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之犯
罪類型、罪質為同一,顯見被告未能因前案犯罪經徒刑執行
完畢後,產生警惕作用,於返回社會後不能自我控管,足徵
其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本院認本案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並未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而有罪刑不相
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