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案號:九十年訴字第五九四號案由:給付工程款本件採集中審理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開庭:通知兩造(繕本送達對造):
原告被告
二、原、被告應補正後列事項:□原告應提出㈠公司設立暨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㈡證物原件。
□原、被告應於文到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分別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及答辯狀,並就本件爭點(包括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請求權基礎、抗辯事項、攻擊防禦方法及特定事項詳為表明,同時聲明所用之證據。(選用例稿)*右開書狀繕本,請直接通知對造及其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三法庭~B法官徐福晉~B法院書記官陳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