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四二一號
上訴人 鍾國華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 律師複代理人 邱榮英 律師被上訴人甲○○住台北縣永和市○○路○○○號五樓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施竣中 律師
江旻書 律師 程弘模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蕭惠芳~B法官鍾啟煌~B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