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一0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0四四號),經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扣案之賭具四色牌伍拾副、抽頭金新臺幣柒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