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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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49號

原告 劉箴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 嚴介宏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間損害賠償(醫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丁文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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