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49號原告 劉箴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 嚴介宏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間損害賠償(醫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