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47號

原告 錢大渭

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被告中央銀行

法定代理人 楊金龍

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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