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03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許駿文
       謝智翔
被   告  趙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理由欄二所示相關資料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請求
繼承登記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30元,此係按對被代位人 趙雅貞
之債權額而來,然本件並非撤銷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訴,而
係原告代位被代位人趙雅貞提起請求繼承登記等,又民法第
242條前段所稱之代位權,係為保全債權得獲滿足之目的,
基於債之效力而生之實體上之權利,並由債權人以自己名義
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代位權之內容及客體乃債務人之權利,
而非自己之權利(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22號意旨參照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
利義務關係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趙雅貞
因分割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所受利益價額為準,然原告起訴時
除提出澎湖縣○○鄉○○○段○○○號土地、同段631號土地
、澎湖縣○○鄉○○○段○○○號土地、同段983號土地、澎
湖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本院108年
度司促字第8447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支付命令申請狀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函、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外
,並未提供附表其餘編號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高雄市
○○區○○段○○○○號建物即門牌高雄市○○區○○路○○○○
號房屋及高雄市○○區○○段○○○○號建物即門牌高雄市○○
區○○○路○○○號4樓之5房屋之價額(如系爭房屋最近一
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他交易證明),併提出高
雄市○○區○○段0○段000號土地、同段995之1號土地
、同段995之2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陽信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1,395股起訴時交易價值之證明,俾核
定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劉容辰
附表:被繼承人趙黃金月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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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產名稱│
├──┼─────────────────────┤
│1│高雄市○○區○○段○○○○號建物即門牌高雄市○○
○○○區○○路○○○○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
│2│澎湖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
││全部)│
├──┼─────────────────────┤
│3│澎湖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
││公同共有1/2)│
├──┼─────────────────────┤
│4│澎湖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
││公同共有1/2)│
├──┼─────────────────────┤
│5│澎湖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
││公同共有1/2)│
├──┼─────────────────────┤
│6│澎湖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公│
││同共有1/2)│
├──┼─────────────────────┤
│7│高雄市○○區○○段0○段000號土地(權利範│
││圍:73/10000)│
├──┼─────────────────────┤
│8│高雄市○○區○○段0○段000○0號土地(權│
││利範圍:7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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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高雄市○○區○○段0○段000○0號土地(權│
││利範圍:7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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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高雄市○○區○○段○○○○號建物即門牌高雄市○○
○○○區○○○路○○○號4樓之5房屋(權利範圍:│
││全部)│
├──┼─────────────────────┤
│1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1,395股│
├──┼─────────────────────┤
│12│現金新臺幣1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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