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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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劉○○法定代理人戊○○
丁○○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
甲○○上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桃交簡字第2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蘇昌澤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