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東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張立文 被告 李發科 上列被告李發科因被訴本院100年度竹東簡字第6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許翠玲
法官張百見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