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緩刑3年,嗣經撤銷緩刑確定。復因㈡妨害風化案件,分別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629號判決、97年度壢簡字第294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㈠、㈡所示3罪合併執行。受刑人於98年3月31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5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8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
100年4月23日,並經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16日法矯字第0999040758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1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131號函及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