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102號原告 陳寶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其起訴狀內,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列明其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於當事人欄內載明被告之姓名及住址,經本院於一百年五月二日裁定命其於九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該裁定已於一百年五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未補正,應認其起訴不合程式。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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