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字第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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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7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張國強
複 代理人 劉雅惠
被 告 侯有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零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意雯
附表:
┌─────┬─────────┬───┬──────┬───────┐
│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息週│違約金計算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民國)│年利率│間(民國)││
├─────┼─────────┼───┼──────┼───────┤
││自105年7月1日起│1.62%│││
││至105年7月5日止││││
│├─────────┼───┤無│無│
││自105年7月6日起│1.55%│││
│82,099元│至105年7月31日止││││
│├─────────┼───┼──────┼───────┤
││自105年8月1日起│1.15%│自105年8月│逾期在6個月以│
││至106年2月9日止││2日起至清償│內者,按左列利│
││││日止│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個6個月部│
││自106年2月10日起│2.15%││分,按左列利率│
││至清償日止│││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訴訟費用計算: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300元
合計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