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家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家救字第七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廖學忠 律師右聲請人與 傅祚飛 間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傅祚飛間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起訴狀影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各一份以為釋明。並本院依職權查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六號民事判決書,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賜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