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約定仲介佣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一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約定仲介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柒仟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柒仟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