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再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再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四八九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七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九一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戴章甫
法官黃金富法官林銓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美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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