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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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五四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販賣仿冒使用他人商標商品等貳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甲○○因販賣仿冒使用他人商標商品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林陳松法官吳明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李華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