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具保人乙○○
號被告丁○○
之1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458、6543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後指定保證金新台幣8萬元、5萬元,分別由具保人甲○○、乙○○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此有送達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8萬元、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何燕蓉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