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9815、14607、15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丁○○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矢口否認有何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等犯行,惟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已據共同被告丙○○、甲○○、己○○、戊○○、乙○○等人供述在卷,並有勘驗筆錄、會勘紀錄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23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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