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34號原告勤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九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2,3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