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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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24號原告乙○○
號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0元,查本件依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移轉土地之價值併計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925,08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9,80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44,80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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