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四年十二月間起至九十五年一月十日犯詐欺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九三八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七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六年七月二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金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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