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重上更(一)字第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02號A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64號中華民國91年7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6876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
扣案行動電話貳支、郵政儲金存簿壹本、帳簿參本及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國民身分證、公印、印章、署押、印文均沒收。
事實
一、甲○○、 陳智益 (已判刑確定)共同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間起,以每份新台幣二萬元之代價及提供照片方式向與其等有偽造犯意聯絡之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偽造內政部之公印,先後多次蓋於偽造之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身分證)上後(公印文),購得如附表所示姓名之偽造身分證及印章後,即持上開偽造身分證,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及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請及過戶如附表所示之電話號碼,以偽簽如附表所示姓名之署押及將上開偽造之印章蓋於該等申請書之方式,偽造各該人之申請書,致使中華電信公司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承辦人員依其等不實之申請書核准如附表所示電話碼號之申請,均足以生損害於上開遭冒用身分證之人暨戶政機關對身分證及中華電信公司、臺灣大哥大公司對電話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復承前之概括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持上開偽造之 林志弘 及 金忠利 身分證及印章向嘉義、臺中港、台南、雲林等郵局,申請郵政專用信箱,並在專用信箱租用申請書及領取掛號郵件印鑑單上,偽造林志弘及金忠利之署押及印文,使郵局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設立如附表所示之郵政信箱,足生損害於林志弘、金忠利及郵局對郵政信箱管理之正確性,且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以偽造之「林志弘」身分證及偽刻之「林志弘」印章,持向斗六郵局申請開立戶名為林志弘、帳號一○一四一四─六之存款帳戶,使郵局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設立上開帳戶,足生損害於郵局開戶之正確性。並將該等電話號碼租予不特定人使用,租金則匯入上開帳戶,藉此謀取利益。嗣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為警於嘉義縣民雄鄉興南村頭橋五五七之十三號查獲上情。並扣得經偽造之身分證八張、偽造印章八枚、行動電話二支(甲○○、陳智益等所有供對外聯絡販賣上開冒名申請之行動電話)、持偽造身分證所開立之郵政儲金存簿一本、帳簿三本、彰化婦女會布條一條、申請電話費使用收據四十七張(公訴人誤載為電話用戶申請書)。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矢口否認有偽造文書等犯行,辯稱:當初那個人跟我講這些身分證都是合法的,且都是經過那些人同意的,所以才以這些身分證去申請電話並不知道這樣做是違法云云,惟查:上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於警訊、偵查及原審調查審理時坦承不諱,被告並以甲○○之相片,寄交該不詳姓名之人以偽造 金松竹 、 胡賢能 之身分證(其上貼有甲○○相片)等語不諱,又扣案偽造之身分證八張經原審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其上之內政部印文為偽造,有該局九十一年四月六日刑鑑字第0九一00七三六五七號鑑驗通知書可按(原審卷第一八八頁),復經嘉義市西區戶政事務所、彰化縣政府、臺中市戶政事務所、高雄縣岡山戶政事務所、屏東市屏東戶政事務所證實上開身分證並非其戶政機關所發出,有各該戶政事務所函可憑(原審卷第一七六至一八二頁),且其等持偽造身分證申請市內電話、行動電話、郵政信箱及郵政存簿等行為,亦有中華電信公司提供之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四十九份(見偵查卷第十九至六五頁、原審卷第三七、五六頁)、臺灣大哥大公司提供之行電電話服務申請書及同意書(原審卷第一六五至一六六頁)、臺中港、嘉義、臺南、雲林郵局提供之專用信箱租用申請及領取掛號郵件印鑑單(見原審卷第三八至四七頁、第五一至五四頁、第一一二至一一四頁、第四九至五十及第一二七頁)、及斗六郵局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0000000─一○號函附之開戶申請資料(偵查卷第一三四頁)可資佐證,此外,復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被告各以三千元之代價購買來路不明之身分證件,其有不法意圖甚明,被告雖於警詢供稱:「現場查扣到偽造身分證是我看到報紙廣告向別人購買得來,每張偽造身分證是以二萬元代價購入」、「是偽造身分證之人叫我將相片寄給他,他就將製好的偽造身分證寄給我」(見警卷第三頁),於原審供述「當初那個人跟我講這些身分證都是合法的,且都是經過那些人同意的,所以我才收這些身分證去申請電話(見原審卷第四十二頁),共同被告陳智益亦供陳「偽造身分證是來自看報紙刊登賣證件,由我以每張二萬元匯入對方帳號購得」(見同上卷第四頁背面、第五頁)。惟查國民身分證乃各縣市戶政事務所始有權發給之證件,初領、補領或遺失補發,均須經法定程序向各戶政事務所請領,且僅要少數手續費即可請領,為一般人所知悉之常識,絕無非有私人可印製發行,被告以高額金錢購買,其有與該販賣偽造身分證之不詳姓名者,對於偽造內政部公印及在偽造身分證上偽造公印文部分自有相當之共識,被告既將自己之相片寄給不詳姓名之人製作不實身分證,其明知該等身分證必屬偽造無訛,是被告與該不詳姓名之人,對於身分證上偽造公印及公印文部分有犯意聯絡,被告所辯,為避就飾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為,係犯第二百十八條偽造公印文、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二條之偽造身分證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身分證之低度行為為行使身分證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偽造印章、印文、署押、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身分證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偽造公印為偽造公印文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與陳智益及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就偽造公印文及身分證犯行部分,被告與陳智益間就行使偽造身分證及私文書犯行,各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偽造公印文、多次行使偽造身分證及私文書,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復查偽造公印文行為與連續行使偽造身分證犯行間,具方法與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重論以偽造公印文罪,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前述之偽造公印文罪間,亦具方法與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重論以情節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公訴人就偽造公印文部分,雖未論及,惟與起訴有罪部分,有方法與目的之牽連關係,屬裁判上一罪,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原審對被告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㈠原判決附表二編號二十四及二十五號係偽造胡賢能名義申請(原審卷五二頁),原判決認係偽造林志弘名義申請,容有未洽。㈡又對於偽造公印文部分恝置不論,亦有未洽。㈢原判決於理由內並未詳細說明上訴人與該不詳姓名之人,對於偽造公印及公印文部分究竟有如何之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遽認上訴人與該不詳姓名之人,就偽造公印及公印文部分,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自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
㈣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必於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此事實,須於犯罪事實中有具體之記載,始為合法,否則諭知沒收即難謂有事實之根據。原判決於理由內固論謂「行動電話二支係被告等所有供對外聯絡販賣上開冒名申請之行動電話或市內電話門號所用……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但於事實欄內並未明白認定該扣案之行動電話二支究竟如何供犯罪所用?自有未洽。被告二人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固無足取,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審不當之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與不詳姓名之人共同偽造,並購買偽造之他人身分證及印章申請或過戶市內電話、行動電話及申請郵局專用信箱、郵局存簿,用以出租他人牟利、其申請或過戶之電話數量共同有四十七具門號之多,易造成不法集團租用上開電話從事犯罪,致生治安死角,所生之危害非輕、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坦承全部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仍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身分證係被告等與不詳姓名之人共同偽造並購買得來,用以申請市內電話、行動電話及郵政信箱業據其等坦承不諱,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其上公印文亦一併併為沒收,不另為沒收之諭知),至於附表一所示之印章及附表二至九所示之署押及印文,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惟偽造之「林志弘」身分證與印章及內政部公印,雖未扣案,然因無法證明業已滅失,亦應依法宣告沒收。至行動電話二支係被告等所有供對外聯絡販賣上開冒名申請之行動電話或市內電話門號所用,而持偽造身分證所開立之郵政儲金存簿一本係被告等所有供購買行動電話或市內電話門號者匯款所用,另帳簿三本係被告等所有登載販賣行動電話或市內電話門號所得,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另申請電話費使用收據四十七張係被告等申請行動電話或市內電話門號,由電信公司所寄發之費用收據,並非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而另彰化婦女會布條一條,被告否認為其所有,又無證據足資證明係被告等所有,爰不為沒收之宣告。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內前科表(本院卷第六十六頁)可查,被告現已有正當工作,在夜市經營小吃,此有相片三幀(本院卷第一0九、一一0頁)附卷可稽,被告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五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得鉦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偽造之身分證及其上之內政部公印及印章┌──┬───────────┬──────────┬────────┐│編號│偽造身分證│印章│內政部公印│├──┼───────────┼──────────┼────────┤│一│林志弘壹張│林志弘壹枚│編號一至九之偽造│││(原審卷一六五頁)││身分證上均有偽造│├──┼───────────┼──────────┤之內政部公印文││二│金松竹壹張│金松竹壹枚││││(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三八頁)│││├──┼───────────┼──────────┤││三│胡賢能壹張│胡賢能壹枚││││(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四0頁)│││├──┼───────────┼──────────┤││四│ 張月珠 壹張│張月珠壹枚││││(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四一頁)│││├──┼───────────┼──────────┤││五│ 王春蘭 壹張│王春蘭壹枚││││(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三九頁)│││├──┼───────────┼──────────┤││六│ 羅碧珠 壹張│羅碧珠壹枚││││(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四一頁)│││├──┼───────────┼──────────┤││七│金忠利壹張│金忠利壹枚││││(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三八頁)│││├──┼───────────┼──────────┤││八│ 胡清喜 壹張│胡清喜壹枚││││(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四0頁)│││├──┼───────────┼──────────┤││九│ 吳梅雲 壹張│吳梅雲壹枚││││(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三九頁)│││└──┴───────────┴──────────┴────────┘附表二-偽造林志弘名義之私文書部分┌──┬───────────┬──────────┬────┬────┐│編號│文書名稱│申請日期│林志弘│林志弘│││├──────────┤簽名│印文││││申請之電話號碼或內容│││├──┼───────────┼──────────┼────┼────┤│一│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壹枚│壹枚│││務用申請書-裝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00-0000000│││││七六號卷七一頁)││││├──┼───────────┼──────────┼────┼────┤│二│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壹枚│無│││務用申請書-裝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七二頁)│00-0000000│││├──┼───────────┼──────────┼────┼────┤│三│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壹枚│無│││務用申請書-裝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七三頁)│00-0000000│││├──┼───────────┼──────────┼────┼────┤│四│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壹枚│無│││務用申請書-裝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七四頁)│00-0000000│││├──┼───────────┼──────────┼────┼────┤│五│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壹枚│無│││務用申請書-裝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00-0000000│││││七六號卷七五頁)││││├──┼───────────┼──────────┼────┼────┤│六│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壹枚│無│││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七六頁)│00-0000000│││├──┼───────────┼──────────┼────┼────┤│七│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壹枚│壹枚│││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七七頁)│00-0000000│││├──┼───────────┼──────────┼────┼────┤│八│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壹枚│壹枚│││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三三頁)│00-0000000│││├──┼───────────┼──────────┼────┼────┤│九│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壹枚│無│││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七九頁)│00-0000000│││├──┼───────────┼──────────┼────┼────┤│十│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無│壹枚│││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八0頁)│00-0000000│││├──┼───────────┼──────────┼────┼────┤│十│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無│壹枚││一│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八一頁)│00-0000000│││├──┼───────────┼──────────┼────┼────┤│十│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無│壹枚││二│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八二頁)│00-0000000│││├──┼───────────┼──────────┼────┼────┤│十│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月三日│無│壹枚││三│務申請書-裝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八三頁)│00-0000000│││├──┼───────────┼──────────┼────┼────┤│十│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無│壹枚││四│務申請書-裝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八四頁)│00-0000000│││├──┼───────────┼──────────┼────┼────┤│十│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無│壹枚││五│務申請書-裝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八五頁)│00-0000000│││├──┼───────────┼──────────┼────┼────┤│十│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壹枚│壹枚││六│務申請書-裝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八六頁)│00-0000000│││├──┼───────────┼──────────┼────┼────┤│十│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無│壹枚││七│務申請書-裝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八七頁)│00-0000000│││├──┼───────────┼──────────┼────┼────┤│十│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壹枚│無││八│務申請書-代理│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九九頁)│00-0000000│││├──┼───────────┼──────────┼────┼────┤│十│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壹枚│無││九│務申請書-代理│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00頁)│00-0000000│││├──┼───────────┼──────────┼────┼────┤│二│郵局領取掛號郵件印鑑單│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壹枚│壹枚││十│(原審卷四六頁)├──────────┤│││││臺中港郵局第二二九號││││││郵政信箱│││├──┼───────────┼──────────┼────┼────┤│二│專用信箱租用登記書│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壹枚│壹枚││十│(原審卷四七頁)├──────────┤│││一││臺中港郵局第二二九號││││││郵政信箱│││├──┼───────────┼──────────┼────┼────┤│二│郵局領取掛號郵件印鑑單│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壹枚│壹枚││十│(原審卷一二六頁)├──────────┤│││二││雲林郵局第四九一號郵││││││政信箱│││├──┼───────────┼──────────┼────┼────┤│二│專用信箱租用登記書│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壹枚│壹枚││十│(原審卷五0頁)├──────────┤│││三││雲林郵局第四九一號郵││││││政信箱│││├──┼───────────┼──────────┼────┼────┤│二│空白│││││十│├──────────┤│││四│││││││││││├──┼───────────┼──────────┼────┼────┤│二│空白│││││十│├──────────┤│││五│││││││││││├──┼───────────┼──────────┼────┼────┤│二│臺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話│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壹枚│無││十│服務申請書├──────────┤│││六│(原審卷一六三頁)│0000000000│││││││││├──┼───────────┼──────────┼────┼────┤│二│臺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申│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壹枚│無││十│請同意書├──────────┤│││七│(原審卷一六四頁)│0000000000│││││││││├──┼───────────┼──────────┼────┼────┤│二│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八十九年十月三日│無│壹枚││十│(偵卷一三四頁)├──────────┤│││八││斗六郵局第一○一四一││││││四之六號帳戶│││└──┴───────────┴──────────┴────┴────┘附表三-偽造 金竹松 名義之私文書部分┌──┬───────────┬──────────┬────┬────┐│編號│文書名稱│申請日期│金竹松│金竹松│││├──────────┤簽名│印文││││申請之電話號碼或內容│││├──┼───────────┼──────────┼────┼────┤│一│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壹枚│無│││務申請書-裝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六三頁)│00-0000000│││├──┼───────────┼──────────┼────┼────┤│二│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壹枚│無│││務申請書-裝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六五頁)│00-0000000│││├──┼───────────┼──────────┼────┼────┤│三│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壹枚│無│││務申請書-裝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六四頁)│00-0000000│││├──┼───────────┼──────────┼────┼────┤│四│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壹枚│無│││務申請書-代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0一頁)│00-0000000│││├──┼───────────┼──────────┼────┼────┤│五│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壹枚│無│││務申請書-代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0二頁)│00-0000000│││├──┼───────────┼──────────┼────┼────┤│六│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壹枚│無│││務申請書-代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0三頁)│00-0000000│││├──┼───────────┼──────────┼────┼────┤│七│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壹枚│無│││務申請書-代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0四頁)│00-0000000│││├──┼───────────┼──────────┼────┼────┤│八│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壹枚│無│││務申請書-代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0五頁)│00-0000000│││├──┼───────────┼──────────┼────┼────┤│九│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壹枚│無│││務申請書-代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0六頁)│00-0000000│││├──┼───────────┼──────────┼────┼────┤│十│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壹枚│無│││務申請書-代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0七頁)│00-0000000│││├──┼───────────┼──────────┼────┼────┤│十│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壹枚│無││一│務申請書-代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0八頁)│00-0000000│││├──┼───────────┼──────────┼────┼────┤│十│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壹枚│無││二│務申請書-代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0九頁)│00-0000000│││├──┼───────────┼──────────┼────┼────┤│十│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壹枚│無││三│務申請書-代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一0頁)│00-0000000│││├──┼───────────┼──────────┼────┼────┤│十│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壹枚│無││四│務申請書-代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一一頁)│00-0000000│││├──┼───────────┼──────────┼────┼────┤│十│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壹枚│無││五│務申請書-代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一二頁)│00-0000000│││└──┴───────────┴──────────┴────┴────┘附表四偽造胡賢能名義之私文書部分┌──┬───────────┬──────────┬────┬────┐│編號│文書名稱│申請日期│胡賢能│胡賢能│││├──────────┤簽名│印文││││申請之電話號碼或內容│││├──┼───────────┼──────────┼────┼────┤│一│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壹枚│壹枚│││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四一頁)│00-0000000││││├───────────┼──────────┼────┼────┤││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無│壹枚│││務申請書-代為清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四一頁)│00-0000000│││├──┼───────────┼──────────┼────┼────┤│二│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壹枚│壹枚│││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四二頁)│00-0000000││││├───────────┼──────────┼────┼────┤││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無│壹枚│││務申請書-代為清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四二頁)│00-0000000│││├──┼───────────┼──────────┼────┼────┤│三│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壹枚│壹枚│││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四三頁)│00-0000000││││├───────────┼──────────┼────┼────┤││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無│壹枚│││務申請書-代為清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四三頁)│00-0000000│││├──┼───────────┼──────────┼────┼────┤│四│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壹枚│壹枚│││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九四頁)│00-0000000││││├───────────┼──────────┼────┼────┤││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無│壹枚│││務申請書-代為清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九四頁)│00-0000000│││├──┼───────────┼──────────┼────┼────┤│五│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無│壹枚│││務申請書-更換門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九五頁)│00-0000000│││├──┼───────────┼──────────┼────┼────┤│六│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壹枚│無│││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九六頁)│00-0000000│││├──┼───────────┼──────────┼────┼────┤│七│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壹枚│無│││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九七頁)│00-0000000│││├──┼───────────┼──────────┼────┼────┤│八│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壹枚│無│││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九八頁)│00-0000000│││├──┼───────────┼──────────┼────┼────┤│九│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無│壹枚│││務申請書-裝機├──────────┤││││(原審卷三七頁)│00-0000000│││├──┼───────────┼──────────┼────┼────┤│十│郵局領取掛號郵件印鑑單│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壹枚│壹枚│││(原審卷五二頁)├──────────┤│││││嘉義郵局第一○四四號││││││郵政信箱│││├──┼───────────┼──────────┼────┼────┤│十│專用信箱租用登記書│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壹枚│貳枚││一│(原審卷五二頁)├──────────┤│││││嘉義郵局第一○四四號││││││郵政信箱│││└──┴───────────┴──────────┴────┴────┘附表五-偽造張月珠名義之私文書部分┌──┬───────────┬──────────┬────┬────┐│編號│文書名稱│申請日期│張月珠│張月珠│││├──────────┤簽名│印文││││申請之電話號碼或內容│││├──┼───────────┼──────────┼────┼────┤│一│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無│壹枚│││務申請書-裝機│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九九頁)│00-0000000│││├──┼───────────┼──────────┼────┼────┤│二│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無│壹枚│││務申請書-裝機│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00頁)│00-0000000│││└──┴───────────┴──────────┴────┴────┘附表六-偽造王春蘭名義之私文書部分┌──┬───────────┬──────────┬────┬────┐│編號│文書名稱│申請日期│王春蘭│王春蘭│││├──────────┤簽名│印文││││申請之電話號碼或內容│││├──┼───────────┼──────────┼────┼────┤│一│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無│壹枚│││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0一頁)│00-0000000││││├───────────┼──────────┼────┼────┤││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無│壹枚│││務申請書-代為清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0一頁)│00-0000000│││├──┼───────────┼──────────┼────┼────┤│二│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無│壹枚│││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0二頁)│00-0000000││││├───────────┼──────────┼────┼────┤││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無│壹枚│││務申請書-代為清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0二頁)│00-0000000│││├──┼───────────┼──────────┼────┼────┤│三│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無│壹枚│││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0三頁)│00-0000000││││├───────────┼──────────┼────┼────┤││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無│壹枚│││務申請書-代為清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0三頁)│00-0000000│││├──┼───────────┼──────────┼────┼────┤│四│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無│壹枚│││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0四頁)│00-0000000││││├───────────┼──────────┼────┼────┤││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無│壹枚│││務申請書-代為清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0四頁)│00-0000000│││├──┼───────────┼──────────┼────┼────┤│五│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無│壹枚│││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0五頁)│00-0000000││││├───────────┼──────────┼────┼────┤││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無│壹枚│││務申請書-代為清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0五頁)│00-0000000│││├──┼───────────┼──────────┼────┼────┤│六│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無│壹枚│││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0六頁)│00-0000000││││├───────────┼──────────┼────┼────┤││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無│壹枚│││務申請書-代為清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0六頁)│00-0000000│││├──┼───────────┼──────────┼────┼────┤│七│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無│壹枚│││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0七頁)│00-0000000││││├───────────┼──────────┼────┼────┤││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無│壹枚│││務申請書-代為清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0七頁)│00-0000000│││├──┼───────────┼──────────┼────┼────┤│八│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無│壹枚│││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0八頁)│00-0000000││││├───────────┼──────────┼────┼────┤││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無│壹枚│││務申請書-代為清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0八頁)│00-0000000│││└──┴───────────┴──────────┴────┴────┘附表七-偽造羅碧珠名義之私文書部分┌──┬───────────┬──────────┬────┬────┐│編號│文書名稱│申請日期│羅碧珠│羅碧珠│││├──────────┤簽名│印文││││申請之電話號碼或內容│││├──┼───────────┼──────────┼────┼────┤│一│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無│壹枚│││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0九頁)│00-0000000│││├──┼───────────┼──────────┼────┼────┤││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無│壹枚│││務申請書-代為清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0九頁)│00-0000000│││├──┼───────────┼──────────┼────┼────┤│二│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無│壹枚│││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一0頁)│00-0000000│││├──┼───────────┼──────────┼────┼────┤│三│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無│壹枚│││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一一頁)│00-0000000│││├──┼───────────┼──────────┼────┼────┤│四│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無│壹枚│││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一二頁)│00-0000000│││└──┴───────────┴──────────┴────┴────┘附表八-偽造金忠利名義之私文書部分┌──┬───────────┬──────────┬────┬────┐│編號│文書名稱│申請日期│金忠利│金忠利│││├──────────┤簽名│印文││││申請之電話號碼或內容│││├──┼───────────┼──────────┼────┼────┤│一│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壹枚│無│││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一三頁)│00-0000000│││├──┼───────────┼──────────┼────┼────┤│二│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壹枚│壹枚│││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一四頁)│00-0000000│││├──┼───────────┼──────────┼────┼────┤│三│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壹枚│無│││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一五頁)│00-0000000││││├───────────┼──────────┼────┼────┤││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無│壹枚│││務申請書-代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一五頁)│00-0000000│││├──┼───────────┼──────────┼────┼────┤│四│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壹枚│壹枚│││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一六頁)│00-0000000││││├───────────┼──────────┼────┼────┤││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無│壹枚│││務申請書-代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一六頁)│00-0000000│││├──┼───────────┼──────────┼────┼────┤│五│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壹枚│壹枚│││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一七頁)│00-0000000││││├───────────┼──────────┼────┼────┤││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無│壹枚│││務申請書-代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一七頁)│00-0000000│││├──┼───────────┼──────────┼────┼────┤│六│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壹枚│無│││務申請書-代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一八頁)│00-0000000│││├──┼───────────┼──────────┼────┼────┤│七│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壹枚│無│││務申請書-代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一九頁)│00-0000000│││├──┼───────────┼──────────┼────┼────┤│八│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壹枚│無│││務申請書-代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二0頁)│00-0000000│││├──┼───────────┼──────────┼────┼────┤│九│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壹枚│無│││務申請書-代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二一頁)│00-0000000│││├──┼───────────┼──────────┼────┼────┤│十│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壹枚│無│││務申請書-公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二二頁)│00-0000000│││├──┼───────────┼──────────┼────┼────┤│十│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壹枚│無││一│務申請書-代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二三頁)│00-0000000│││├──┼───────────┼──────────┼────┼────┤│十│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壹枚│無││二│務申請書-代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二四頁)│00-0000000│││├──┼───────────┼──────────┼────┼────┤│十│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壹枚│無││三│務申請書-代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二五頁)│00-0000000│││├──┼───────────┼──────────┼────┼────┤│十│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壹枚│無││四│務申請書-代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二六頁)│00-0000000│││├──┼───────────┼──────────┼────┼────┤│十│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壹枚│無││五│務申請書-代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二七頁)│00-0000000│││├──┼───────────┼──────────┼────┼────┤│十│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壹枚│無││六│務申請書-代理├──────────┤││││(原審卷三七頁)│00-0000000│││├──┼───────────┼──────────┼────┼────┤│十│專用信箱租用登記書│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壹枚│壹枚││七│(原審卷一一三頁)├──────────┤│││││臺南郵局第一六八一││││││號郵政信箱│││├──┼───────────┼──────────┼────┼────┤│十│郵局領取掛號郵件印鑑單│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壹枚│壹枚││八│(原審卷一一三頁反面)├──────────┤│││││臺南郵局第一六八一││││││號郵政信箱│││└──┴───────────┴──────────┴────┴────┘附表九-偽造胡清喜名義之私文書部分┌──┬───────────┬──────────┬────┬────┐│編號│文書名稱│申請日期│胡清喜│ 胡清嘉 │││├──────────┤簽名│印文││││申請之電話號碼或內容│││├──┼───────────┼──────────┼────┼────┤│一│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壹枚│壹枚│││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一八頁)│00-0000000││││├───────────┼──────────┼────┼────┤││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壹枚│壹枚│││務申請書-代為清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一八頁)│00-0000000│││├──┼───────────┼──────────┼────┼────┤│二│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無│壹枚│││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一九頁)│00-0000000││││├───────────┼──────────┼────┼────┤││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無│壹枚│││務申請書-代為清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一九頁)│00-0000000│││├──┼───────────┼──────────┼────┼────┤│三│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壹枚│壹枚│││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二0頁)│00-0000000││││├───────────┼──────────┼────┼────┤││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壹枚│壹枚│││務申請書-代為清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二0頁)│00-0000000│││├──┼───────────┼──────────┼────┼────┤│四│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壹枚│壹枚│││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二一頁)│00-0000000││││├───────────┼──────────┼────┼────┤││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壹枚│壹枚│││務申請書-代為清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二一頁)│00-0000000│││├──┼───────────┼──────────┼────┼────┤│五│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壹枚│壹枚│││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二二頁)│00-0000000││││├───────────┼──────────┼────┼────┤││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壹枚│壹枚│││務申請書-代為清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二二頁)│00-0000000│││├──┼───────────┼──────────┼────┼────┤│六│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無│壹枚│││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二三頁)│00-0000000││││├───────────┼──────────┼────┼────┤││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壹枚│無│││務申請書-代為清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二三頁)│00-0000000│││├──┼───────────┼──────────┼────┼────┤│七│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無│貳枚│││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二四頁)│00-0000000││││├───────────┼──────────┼────┼────┤││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無│壹枚│││務申請書-代為清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二四頁)│00-0000000│││├──┼───────────┼──────────┼────┼────┤│八│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無│壹枚│││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二五頁)│00-0000000││││├───────────┼──────────┼────┼────┤││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無│壹枚│││務申請書-代為清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二五頁)│00-0000000│││├──┼───────────┼──────────┼────┼────┤│九│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無│壹枚│││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二六頁)│00-0000000││││├───────────┼──────────┼────┼────┤││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無│壹枚│││務申請書-代為清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二六頁)│00-0000000│││├──┼───────────┼──────────┼────┼────┤│十│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無│壹枚│││務申請書-過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二七頁)│00-0000000││││├───────────┼──────────┼────┼────┤││中華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壹枚│無│││務申請書-代為清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六號卷一二七頁)│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