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30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闉 被告甲○○法定代理人 劉建輝
蔡淑宜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4年度促字第143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