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8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件所列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列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榮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件:
一、聲請人應具體就「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有無增減?收入如何不足支付支出?為何無法履行協商條件?並提出相關資料。
二、聲請人應提出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仍應釋明之。
三、提出協商後歷次分期繳款證明(如未保存收據,亦應釋明各期繳款金額),並陳明毀諾前最後一次繳款日期,若毀諾後仍斷斷續續繳納,亦請陳明。
四、提出聲請人簽名之協議書及無擔保還款計劃。
五、陳報聲請人之公公丙○○、婆婆丁○○○、配偶乙○○、長女 陳詩涵 及長男 陳裕森 名下之不動產、車輛、存款及其他財產,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提出聲請人、配偶乙○○、長女陳詩涵及長男陳裕森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單存摺及證券存摺或集保存摺完整影本(至少須自民國95年1月起迄今之內容),若無證券存摺或集保存摺,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七、陳報聲請人之公公丙○○及婆婆丁○○○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人共有幾人並提出完整之家系表。
八、提出陳詩涵及陳裕森之學費及扶養公公丙○○、婆婆丁○○○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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