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受鈞院假扣押強制執行,然並非聲請人之全部債權人皆參與分配,為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債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聲請停止鈞院九十七年度執全字第一七八二號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債清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固有明文。立法意旨係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查本件債務人表示其不動產經本院九十七年度執全字第一七八二號執行假扣押一節,業經調取該卷核閱無訛。然屬於保全程序之假扣押強制執行,僅禁止債務人對標的物為處分行為,以維持債務人財產現狀,並不發生因實施拍賣致喪失標的物所有權甚至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之效力;況上開假扣押程序業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執行完畢,有本院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南院雅九七執全廉字第一七八二號函附於上開假扣押卷可參,其強制執行程序亦無從停止。上開假扣押保全程序,並無破壞債權人公平受償及債務人重建更生之問題。聲請人前揭聲請,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余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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