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52號
106年度訴字第805號106年度訴字第806號106年度訴字第127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昌選任辯護人周利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082、1083、1627、4563號),並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2754號、106年度偵字第6176號、106年度偵字第1299、1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昌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張志昌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
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082、1083、1627、4563號提起公訴(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52號),認其涉有刑法第302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事由,於民國106年5月17日裁定准予羈押,有本院訊問筆錄及押票在卷。嗣因被告另案有待執行,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向本院洽借後,本院將被告交由該署檢察官自106年6月9日起,指揮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等情,亦有該署106年6月6日彰檢玉執丁106執3088字第25025號函及106年觀丁字第3088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件在卷(參見本院卷一第105頁、第108頁)。
㈡嗣於被告另案刑期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之際,本院審酌彰化地
檢署檢察官於起訴後,又以106年度偵字第2754號(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05)、106年度偵字第6176號對被告追加起訴(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06),認其另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犯嫌,再認其復涉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罪嫌,而以106年度偵字第1299、1302號追加起訴(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77號)。而被告於本訴準備程序中,就共同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犯嫌,已坦承不諱,並有相關證人指證及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於停止羈押期間,追加起訴之準備程序中,對於所追加起訴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等犯嫌,亦坦承不諱,並有相關證人指證、通訊監察譯文、鑑定書及扣案物可稽,堪認其犯罪嫌疑亦屬重大。而被告前有多次通緝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附卷可參,今又經追加起訴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重罪,以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等罪名,犯罪事實增加,顯可預期刑度將相應提高,衡以重罪常伴隨逃亡之可能,是如未再予執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第3款事由,裁定自107年5月27日起對其再執行羈押,並於107年8月2日延長羈押等情,並有本院107年5月27日押票及附件(參見本院卷二第90頁,第110至111頁)、延長羈押裁定(參見同上卷第149至150頁)在卷。
㈢茲因被告延長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
仍屬重大,且仍有逃亡之虞,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0月2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其與家人同住,有固定住居所,且為家中經濟支柱,認無逃亡之虞為辯。然被告有前揭足認有逃亡之虞情狀,已如前述,被告及辯護人所辯,尚非可採,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黃士瑋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