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心嫺李翎嬿李麗珍 代理人 徐翊昕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釋明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另請提出聲請人未成年子女之106、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二、提出聲請人名下機車之行照影本。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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