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06號原告 陳淑秋 被告 楊景勛 六合法律事務所前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佩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正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