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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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06號原告 陳淑秋 被告 楊景勛
六合法律事務所前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佩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正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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