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婚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婚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863號
107年度家婚聲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聲請聲請人 陳玉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源和 間因本院106年度婚字863號請求離婚、107年度家婚聲字第2號請求給付扶養費或贍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7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查:
一、本訴部分: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二、反請求部分:請求給付扶養費或贍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1,
000元。
三、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蔡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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