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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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文珍
陳文爐 宜蘭縣○○市○○路○段○○○巷○弄○號兼訴訟代理 陳文得 人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林秀媖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陳忠正
陳靜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裁定,令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7年8月8日、107年8月9日送達予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故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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