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陸小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表:
(一)繳納聲請費1,000元。
(二)聲請人陳稱目前任職國軍憲兵訓練中心,每月薪資約4萬3,900元至45,800元,請提出相關薪資證明(薪資明細或薪資匯款帳戶明細等)。
(三)請說明每月需支出交通費1萬元、手機費1,429元、伙食費1萬元、水電費及雜支5,000元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