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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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19號原告 李忠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經生 等5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萬元【計算式:賠償工程款差額271,852元+解除建築與室內設計委託契約260,000元+工程承攬契約4,428,148元(即原承攬總價4,700,000元扣除工程款差額271,852元)=4,9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0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
980元外,尚應補繳4萬7,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