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小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409號
原   告  余堂嘉
被   告  曾海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曾海玲住所地係於起訴時即位於花蓮縣瑞穗鄉,有
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是依前開民事訴訟法規
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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