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945號
原 告 陳明晋
被 告 王靖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6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7月
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台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件在卷
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