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26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高清田
林郁芬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高清田與被告林郁芬間於民國97年5月30日,就如附表所示
土地及建物所為夫妻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民國97年6月12日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林郁芬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於民國97年6月12日以
夫妻贈與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被告高清田於民國95年間積欠原告信用卡等帳款
新臺幣(下同)238,593元及利息、違約金(本院100年度司
執八字第45467號債權憑證、執行名義名稱:本院95年度促
字第12937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原告於102年3月間
查調財產資料,發現其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以贈與為
原因,於97年5月30日移轉所有權予其妻即被告林郁芬,致
積極財產顯形減少,有害及原告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規
定,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㈡被告林郁芬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於102年7月11日及7
月24日提出書狀(以本院收文戳日期為準)抗辯略以:系爭
不動產購屋款項係伊多年工作積蓄及娘家資助,因一念之差
答應被告高清田共同持有,房子自84年起有三次被查封。被
告高清田嗜賭執迷不悟,伊最後一次幫被告高清田清償民間
高利貸,條件為被告高清田應移轉不動產予伊。伊為無辜受
害者,被告高清田自98年底起居無定所,伊無從辦離婚手續
,伊非卡債連帶保證人,何以要其負責等語。並聲明:駁回
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被告
高清田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聲明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民法第244條規定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為同法
第245條所明定。所謂債權人知有撤銷之原因,謂知有害債
權之行為存在與債務人之惡意或其行為為無償,債權人知撤
銷原因之舉證責任,應由主張時間經過之利益者負擔之。原
告主張於102年3月間調閱被告林郁芬之財產資料,始知悉被
告間就系爭房地有移轉之行為,核與原告所提出之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並無不合,而被告則未舉證證明原告在此之前已
知悉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有移轉之行為,且依卷內證據資料,
亦無證據證明原告起訴時,距其知悉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有移
轉行為、並知悉其有得行使撤銷權之事由之時已逾一年,則
原告行使撤銷訴權未逾除斥期間,應先敘明。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為證,且被告高清田名下無財產,經原告聲請強制執行而
未受償,經上開債權憑證予以載明,足見被告高清田確已無
資力。被告高清田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而被
告林郁芬固以上開情詞置辯,惟其提出之本院84年度執全八
字第1065號囑託查封登記函、102年3至4月高清田健保費繳
款單,至多僅足以證明被告高清田在84年間遭債權人聲請假
扣押、暨102年3至4月間經健保局通知繳納健保費,核與系
爭房地是否為被告林郁芬出資所購,暨97年間所有權移轉登
記是否屬有償行為,考量本件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102年6月
19日,經被告林郁芬以其因公司業務需赴中國大陸出差無法
到庭,本院延展期日,被告林郁芬仍未到庭,所提出證據亦
與其抗辯事項無關,參酌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1明定「簡易
訴訟程序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爰
不再延展言詞辯論之必要。是以,被告林郁芬所為上開抗辯
,未據舉證以實其說,尚無可採。
㈢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
受益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無償行為之撤銷訴權,只要債務人
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其債權之客觀事實,債權人即得行使
,不以債務人具有惡意或無償行為之受益人知悉有害債權為
必要,債權人如發覺有害及其債權者,債權人即得聲請撤銷
之;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其客體乃包括債務人之債權行
為及物權行為,債權人行使此種撤銷權時,並可同時訴請撤
銷債務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2
3號、48年台上字1750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高清田於95
年間即積欠原告系爭信用卡帳款,被告2人間於97年間如附
表所示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登記原因為夫妻
贈與,被告亦未證明屬有償行為,且被告高清田名下無財產
,經原告聲請強制執行而未受償,已如前述,則被告間就系
爭房地所為贈與之無償行為,將致原告於系爭房地移轉登記
後,無從對原告之財產為求償,自屬有害於原告之債權,原
告依前揭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所為贈與之債權
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並訴請被告林郁芬塗銷如附
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法有據。
㈣綜據上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
銷被告二人就系爭房地於97年5月30日所為夫妻贈與之債權
行為,及97年6月12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
請求被告林郁芬塗銷97年6月12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㈤本件係撤銷意思表示暨塗銷所有權登記而為一定之意思表示
,性質上不適於為假執行宣告,故無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問題,併此敘明
。
四、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另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
附表:
一、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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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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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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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西區│大益││0000-0000│294│1萬分之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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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市│西區│大益││0000-0000│106│1萬分之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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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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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
│││基地坐落│樣主要├───────────┬─────┤│
││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
│││建物門牌│料及房││││
│號│││屋層數│合計│面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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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46-│臺中市西區大益│鋼筋混│第3層:72.21│陽台:8.36│全部│
││000│段0000-0000、│凝土造│合計:80.57│││
│││0000-0000地號│││││
│││-------------│││││
│││臺中市西區精誠│││││
│││二十街12號3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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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734.87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1萬分之331;00000-000建號、面積:84.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千分之│
│││73;00000-000建號、面積:83.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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