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本院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簡字第18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暨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2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包括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和關於前開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具體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提出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陳婉玉法官林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書記官葉菽芬